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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6-30 15:49 更新时间:2025-06-30 15:49 浏览:

为规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压实管理责任,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和《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所称资金是在基本建设项目筹备、建设及缺陷责任期支付的各类款项。包括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设备或材料款、各类服务费(工程咨询费、规划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造价咨询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专项评估论证费、结算审核及审计费、检测费、项目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各类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土地费、各类行政事业收费、税金等。

第二条单笔支付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支付申请,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后,党委会审定;单笔支付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支付申请由实施部门分管院领导审定。

第三条资金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周期、比例、时限进行。工程进度款采用按月计量支付方式的,每一计量周期内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当期计量金额的85%。经确认的变更价款纳入同期计量范围。采用形象进度节点支付的,应根据计划进度,按支付比例不超过已完成工程投资的85%的原则,合理测算支付比例。

双方确认工程结算前,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的85%。

第四条各实施部门应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时支付。

第五条工程预付款、设备或材料款预付款支付审批流程

(一)预付款支付条件成就后,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依次报送预付款申请表至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如有)、项管单位(如有)、实施部门审核;

(二)实施部门审核通过后,填写基本建设项目预付款支付审批表,按第二条的规定审定。

第六条 工程进度款、设备或材料进度款支付审批流程。

(一)按月计量支付的,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时限报送计量资料至监理单位;

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的,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按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时限报送申请资料至监理单位。

(二)按月计量支付的,由监理单位牵头,会同项管单位(如有)、发包人代表、造价咨询单位(如有)、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对计量周期内已完成施工内容进行确认,明确当期计量范围。未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进入当期计量;

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的,由监理单位牵头,会同项管单位(如有)、发包人代表、造价咨询单位(如有)、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对形象进度进行验收,形成验收记录。

(三)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报送进度款申请表、计量支付材料、变更金额确认单(若发生)及相关支撑材料等至监理单位。

(四)监理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报送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和项管单位(如有)。

(五)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和项管单位(如有)审核后,确定计量金额,填报进度款计量支付证书,报送实施部门。

(六)实施部门审核签字(若审核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正、调整的,需返施工单位或供应商进行修正,形成最终计量成果,完成会签)。

(七)实施部门按照审定的支付金额填写基本建设项目中期支付审批表,按第二条的规定审定。

第七条结算款支付审批流程

(一)结算审核完成后,实施部门组织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与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账,确定具备结算条件后,由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报送结算申请,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和项管单位(如有)、实施部门审核。

(二)实施部门填写基本建设项目最终支付审批表,按第二条的规定审定。

第八条 服务费支付审批流程

(一)服务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报送支付申请至实施部门。

(二)实施部门审签后,填写基本建设项目服务费支付审批表,按第二条的规定审定。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退还审批流程

(一)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报送履约保证金退还审批表,由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项管单位(如有)审核,报实施部门审核。

(二)实施部门审核后,按第二条的规定审定。

第十条质量保证金支付或退还审批流程

(一)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报送质量保证金支付或退还审批表至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会同项管单位(如有)、实施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并走访使用部门,检查质保及维护情况,有质量缺陷的,应督促整改。

(三)若无质量缺陷或缺陷已整改完成,由监理单位、项管单位(如有)、实施部门签署意见,按第二条的规定审定。

第十一条土地费、各类行政事业收费、税金等按协议或相关规定,实施部门确认支付金额后,按第二条的规定审定后办理。

第十二条费用报销流程

(一)各项支付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部门方可通知收款方开具正式发票。

(二)实施部门审核票据、填写费用报销单,完成报销审批。

(三)实施部门扫描票据及支付资料,建立支付档案。

(四)实施部门将支付资料报学院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学院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核、付款。

第十三条 支付审批及费用报销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避免违约。

第十四条项目造价管理员或实施部门的经办人负责每笔费用支付的具体办理,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每笔款项的支付条件、计量数量、支付金额等进行审核,对不具备支付条件的不予办理。

基建项目的牵头部门负责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季度向分管院领导提供基建项目支付统计季报。每个自然年度12月与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账,确保支付统计与财务支出相符。

第十五条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代表为每笔费用支付的证明人,应对每笔费用支付金额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实施部门分管负责人(未设分管负责人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须对每笔费用支付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实施部门经费管理员应在费用报销单签字,明确资金来源和年度预算,已执行预算金额,可执行预算金额。

第十八条实施部门档案管理员(未设档案管理员的,由经费管理员负责)应建立支付台账,并对票据、费用报销单及其附件进行扫描、存档。

第十九条实施部门负责人应在每笔费用送交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前进行处内终审核签。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支出内容与预算的一致性、报销支付审批有效性、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以及执行相关财经制度的规范性,并核对票据来源的合法性;对审核合格的支出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记账凭证、支付相关费用,并对会计核算的真实性、规范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所有费用的报销支付,按逐级审签原则进行审签,由实施部门分管院领导终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