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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摆摊设点管理办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6-30 15:45 更新时间:2025-06-30 15:45 浏览:

为保障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规范学院内临时摆摊设点活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由后勤处(基本建设管理处)统筹安排,分为非商业性和商业性活动。非商业性活动主要指不包含任何商业内容的校园文化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公益性活动等;商业性活动主要包括外来经营性单位商业宣传、商品展示、商品销售、物品义卖等。

第二条  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主要针对公益性和学生学习生活等必需品的活动,内容与形式应积极向上、文明健康。严禁推销涉及黄、赌、毒、易燃易爆危险品、管制刀具和药品等违禁物品;严禁销售劣质或假冒的食品、化妆品、图书和电器等商品;严禁虚假广告(各类虚假培训)、非法宣传和推广网游电竞等产品。

第三条  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分学生生活区(该区域仅限学生一、二食堂外广场)、行政办公区和其他区域。非商业性活动每日上午9:00至下午6:00。在学生生活区的商业性活动仅限非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6:00在行政办公区和其他区域的商业性活动每日上午9:00至下午6:00

第四条  审批程序

申请摆摊设点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后勤处(基本建设管理处)网站下载并提交《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临时摆摊设点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

(一)学生社团需在校内临时摆摊设点的,须填写《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临时摆摊设点申请表》向学院团委书面申请,经学院团委同意后,报后勤(基建)处审核备案,后勤处(基本建设管理处)统一安排指定地点。

(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有偿商业活动,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下,应填写《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临时摆摊设点申请表》向后勤处(基本建设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经后勤处(基本建设管理处)、保卫处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在学生生活区的商业性活动,经审批后(申请审批流程如上),到学院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缴纳费用,该费用作为学生奖助学金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代收代支,收取标准为800/·点,面积30㎡以内;超过30㎡以外小于60㎡的,按2个摊位计算,以此类推;在行政办公区和其他区域的商业性临时摆摊设点收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六条  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活动须按照《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临时摆摊设点申请表》中的要求组织开展,申请单位(个人)或相关商家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保卫处将予以现场取缔:

(一)超出审批范围,且不愿立即整改的;

(二)校园临时摆摊设点申请表未随摊出示且无法进行查验的;

(三)擅自涂改校园临时摆摊设点申请表,且不服从现场管理的;

(四)扰乱正常校园秩序,影响校园卫生环境的;

(五)其他拒不服从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  对商业性活动中,教学部门或学生社团监管不到位或商家不予配合学校管理的,保卫处将该商家列入黑名单,禁止再次进入校园,并取消相关教学部门或学生社团的本年度申请权限,并将此情况纳入教学部门年终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第八条  未经审批程序擅自摆设的摊点一律予以取缔。对违反本办法,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学生跳蚤市场等涉及范围广的学生活动须由院团委统一组织开展;学生个人禁止在校内开展商业性外场活动,校园内从事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禁止在合同规定的经营场地外开展临时摆摊设点经营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摆摊设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