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完善内控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未在各级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监督工作。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抽取评标专家,监督开评标,监督投诉处理等。
第四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查处发生在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五条 后勤处(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相关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牵头部门及实施部门根据其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业务分工,负责相应招标工作的实施。
实施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责任范围内的招标方案报学院逐级审定;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按审定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处理答疑;出席开标会,按本办法的规定委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确认评标结果,发布评标结果公告;处理异议和投诉;合同谈判,签订合同并公示;完成招标档案归档;招标工作后评价。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七条 不属于第六条所列举必须招标范围的,按《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牵头部门编制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方案。提前开展招标工作的,应根据审定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分项或标段招标方案由实施部门结合发包人要求、适用的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
招标方案应包括标段概况、资格条件、发包人要求、评标办法、投标限价及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草案。
招标方案应根据招标内容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对于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办法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潜在投标人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第十条 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应由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专家应对资格条件、标段划分、评分办法、否决条款、招标范本文件中自行填写的部分、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详细论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得出审查结论。未通过论证的招标方案不得提交审议。
招标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组织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300万元以上的,组织五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
专家组成员应为单数,其专业应与招标内容相关。三人专家组中持有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证书的专家数量不少于2名,五人专家组中不少于3名。专家组的其他成员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论证报告应准确载明专家的姓名、专家证号、职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标段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在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提请审议招标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应在取得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提请审议工程总承包方招标方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代理机构采用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编制,并对招标文件自行编制部分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案由牵头部门提出,涉及的相关实施部门会签,党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各分项或标段招标方案由实施部门提出,牵头部门及涉及的相关部门会签,党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实施部门负责审查招标文件与招标方案的一致性。实施部门分管院领导审定。
招标文件补遗(澄清)由实施部门提出,实施部门分管院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异议及投诉处理的内控流程。
异议回复内容由实施部门会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实施部门分管院领导审定。
涉及招标人的投诉处理方案由实施部门会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法律顾问审查,党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上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自行选择产生或登记选定的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应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学院官网同步发布。
第十九条开评标的学院监督人员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指派。
第二十条实施部门招标经办人员不得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招标人代表由实施部门分管院领导指派。
第二十一条 实施部门应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招管〔2018〕182号)的规定,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指定媒介公示评标结果。
第二十二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当出现此种情形时,应由实施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部门应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实施部门应在收到投标人的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应正面回应异议事项。
如投标人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实施部门应会同代理机构慎重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流程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督促中标人在领取中选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金额和形式提交履约担保。
第二十六条实施部门应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拟定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七条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的流程和权限按《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施部门应根据《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完成合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分项或标段招标完成后,招标经办人员应及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汇编招标档案,经招标经办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对招标档案的形式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后归档。
第三十条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处(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