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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3-29 10:31 更新时间:2023-03-29 10:31 浏览: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规范管理工作程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变更。

第二条在工程管理中,必须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加强对图纸、工程量清单的审查分析,充分做好事前控制,从源头上控制工程变更量。

工程变更必须遵照安全、科学、经济、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施工安全,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进度、投资方面实施优化。

第三条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完审批程序后,方能实施。

第四条参建各方均不得随意改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若确因主、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变更,须按本办法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条工程项目单项合同累计变更金额的控制原则:单项合同累计变更增加金额,应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暂列金额以内,最高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

项目投资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

第六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建立项目变更台账,并实施动态管理,在每一计量支付周期进行变更金额的统计。

第七条工程变更的范围为:

(一)施工图设计缺陷、错误、遗漏或严重不合理之处;

(二)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或特征描述错误;

(三)施工过程中遇到客观情况,不变更难以达到设计要求;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参建方提出的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的合理化建议;

(五)某分部分项工程需进行深化设计;

(六)学院要求更改、调整设计或增加施工内容。

第八条根据工程变更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费用等因素,将工程变更分为一、二、三、四类。

(一)一类变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一类变更:

1.变更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方案、设计技术标准、重大工艺方案等;

2.变更建筑物外立面形式、颜色、风格等;

3.变更建筑物内部格局;

4.变更总平景观方案;

5.变更能源供给方式和方案;

6.变更重要设备;

7.单项变更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

(二)二类变更

单项变更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变更。

(三)三类变更

单项变更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变更。

(四)四类变更

除上述变更之外的其他变更。

第九条工程变更必须遵照“先审批后变更”原则,在变更事实发生之前的变更管理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施工单位就变更内容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即填报《工程变更申请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申请表中应含变更工程量及变更费用预估),涉及措施费变更的,应同时上报;

(二)监理工程师对变更申请进行初审,若涉及需设计院参与处理的技术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联系发包人代表会商,并由发包人代表联系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出具技术处理方案;

(三)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造价咨询单位(如有)、项管单位(如有);

(四)造价咨询单位(如有)、项管单位(如有)在完成基础性工作后,对变更内容进行初审并会签,并在《工程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项目实施部门审核;

(五)项目实施部门复核后,向学院报送《工程变更审批表》,按审批权限进行院内审批。对于涉及措施费变更的,应同时审批;

(六)经学院审批同意后,项目实施部门通知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变更后施工图,并向监理单位下达变更指示,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施工单位实施变更;

(七)若遇学院教学部门主观提出的变更事项,则由申请提出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以签报的形式向学院报送书面申请材料,经批准后交项目实施部门,并按上述第(四)、(五)(六)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工程变更事实实施完成后,变更管理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实施部门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如有)、项管单位(如有)共同现场确认变更事实完成且符合质量要求后(一、二类变更需请设计单位参与现场确认),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完工证明》,各方会签;

(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完工证明》填报《技术经济签证单》(附施工过程中的收方、影像等支撑资料)、《认质认价单》等报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单位工程师(如有)、发包人代表会签;

(三)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变更金额确认单》及相关变更资料;

(四)监理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造价咨询单位(如有)、项管单位(如有);

(五)造价咨询单位(如有)、项管单位(如有)根据报送资料,出具书面咨询意见(即《咨询工作联系函》),造价咨询单位(如有)、项管单位(如有)在《工程变更金额确认单》上签署意见,连同施工单位所报材料报送项目实施部门复核;

(六)经过各方复核后,由项目实施部门签署意见;

(七)完成《工程变更金额确认单》签字认可后的变更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并计入合同累计变更金额;

(八)原始变更资料由项目实施部门进行扫描、建立台账、归档。

第十一条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已有项目的综合单价认定;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按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认定;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照现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计价后按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下浮认定综合单价;

(四)一般情况下,凡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幅度调整的不作综合调价,但是如果遇到单项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且招标文件有约定的情形则可以参照本条“(三)”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在工程变更定价时采用信息价的,信息价按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监督服务站发布的《成都工程造价信息》载明的项目所在地不含税市场价格执行。

变更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按以下顺序:

(一)采用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已有的材料价格,如投标文件中的同类材料价格不一,则采用最低值;

(二)采用变更提出当期的信息价确定相应的材料价格;

(三)如当期《成都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材料的信息价,采用项目实施部门核准的价格;

(四)如采用投标文件中的材料价格及项目实施部门核准的价格,则该材料价格不下浮。

第十三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项目实施部门取消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取消的项目不进行计量和支付。

第十四条学院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一类变更:由项目实施部门准备相关变更材料,报学院党委会审议;

(二)二类变更:由项目实施部门准备相关变更材料,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

(三)三类变更:由项目实施部门准备相关变更材料,由学院项目实施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签署;

(四)四类变更:经学院项目实施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后审批签署。

第十五条学院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具体经办人为项目发包人代表,负责与施工、监理、设计、造价咨询、项管等单位联系,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出具必须由发包人代表直接联系设计单位,并由发包人代表负责流转。

第十六条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均应经造价咨询单位(如有)、项管单位(如有)现场确认,以明确工程费用增加或减少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在变更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先批准,再变更;先变更,再施工”的原则。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须在7日内向造价咨询单位报送相关变更资料手续,以便进行变更金额审核。若在当期计量支付前未完成工程变更金额的审核确认,则变更价款不予计入当期进度款。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部门在向学院报送《工程变更审批表》提请学院进行工程变更审批时,应附以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申请表》或教学部门、处室变更申请签报,实施部门审查变更的会议纪要;

(二)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后施工图、技术核定单等(若有);

(三)会议纪要(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若有);

(四)询价资料(认价单等,若有);

(五)其他技术、经济资料。

第十九条当合同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暂列金额时,视为进入变更警示期,期间发生的二、三、四类变更均按照提高一级审批权限的方式进行学院审批。

第二十条所有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禁止口头承诺。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建立工程变更台账及按照相关要求对相关资料存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后勤处(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