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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健康管理办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4-01 11:13 更新时间:2025-04-01 11:13 浏览: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学生健康管理是学院医疗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影响学生身体健康问题,促进学院卫生工作整体水平提升,规范学生健康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学院在校生(含留学生)。

第二章学生体检和健康档案

第四条新生入学体检属于常规健康体检,入学后第一学期由学院统一安排实施。

第五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确定体检项目,学院按照规定对新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内科、外科、五官科、检验(肝肾功能、血常规)、胸部DR及结核菌素试验等方面的基础检查,体检单位将体检表返回卫生所后,由卫生所转发至各系部,各系部根据体检结果按档案管理规定纳入学生个人档案,体检汇总总表及分析报告发学生工作部存档。

第六条卫生所及时向各系部和学生工作部通报体检结果异常的学生,其中对需要紧急处理的学生,卫生所应及时通知学生工作部和有关系部立即安排学生到校外医疗机构救治或紧急处理,确保相关学生安全和健康。卫生所对体检结果异常的学生出具《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体检异常结果告知及健康指导意见书》,同时按《学生体检结果异常处置方案》进行处置。各系部应严格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和各系部应按照卫生所指导,督促体检结果异常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前往校外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学生所在系须做好相关学生日常健康监测和进一步诊疗情况跟踪监测,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充分告知其患病学生健康状况,督促患病学生按照校外医疗机构诊疗要求及时检查治疗或定期复诊。

第八条学院对在校学生进行常规健康体检或专项体检后将体检表发放至各系部,卫生所组织各系部按照科学、系统、保密的原则,建立、管理及维护学生身体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真实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健康状况、体检记录、疾病史和治疗史、心理状况、健康指导记录及因病休学、复学情况等内容。由卫生所负责专人、专室、专柜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卫生所应规范做好学生基础医疗服务,确保医疗安全,开展预防结核病、艾滋病等各类传染病的宣传和防控工作,指导各系部对学生进行健康监测。

第十条学生日常在校学习生活中,学生所在系辅导员及宿舍管理老师应做好学生日常健康监测,发现学生身体轻度不适需送卫生所处置,学生突发疾病须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送校外医疗机构就诊,并及时向卫生所报备,辅导员应亲自参与并组织做好入院检查陪护,密切关注相关学生诊疗情况,并向学生工作部和卫生所进行通报,同时还应及时向学生家长告知学生病情。涉及重大事项学生工作部和卫生所还应及时向学院综合值周组和党委行政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传染病管理

第十一条学院对新生入学体检发现或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的确诊传染性疾病学生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切实做好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卫生所对须立即隔离治疗的学生,应做好健康教育指导,同时组织开展密接排查工作;学生工作部、各系部在卫生所指导下督促学生根据传染病防控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有关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要求进行隔离治疗;后勤处(基本建设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和各系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校园内公共卫生管理和学生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对因病须办理休学及在家或住院隔离治疗的学生,所在系部应立即告知卫生所、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部应按规定为相关学生办理休学或请假手续。学生病愈后持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学复课诊断证明报卫生所审核后方可返校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在校学习但必须定时检查及治疗的学生,学生工作部须会同学生所在系部按照定点医院治疗意见进行健康监测并督促学生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随访,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将复诊随访信息向卫生所反馈。对需要家长配合进行治疗或管理的学生,各系部需与家长定期进行沟通,学生应按医嘱要求定期复诊治疗,确保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疗和管理。各系部应建立学生传染病防控台账实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及复诊情况并及时向卫生所报备。

第五章心理健康和其他疾病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中心应每年面向全体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建立“一生一策”的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存在心理健康或精神障碍问题的学生需进行重点关注和定期评估,及时了解学生情绪变化及精神状况,提供心理辅导并根据需要协调校外医疗机构开展专业治疗。

第十五条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对有特殊疾病或健康问题的学生进行重点关注,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慢性疾病。卫生所针对上述病症提出专业的健康指导意见,对存在健康危险因素及时干预,协助学生管理自身健康。各系部应对相关学生进行特殊关注和管理,密切留意相关学生健康状况,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就医,督促学生按有关医疗机构要求进行随访和治疗。各系部还应定期与学生家长沟通,共同关注学生健康状况。

第六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后勤处(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